如果将立法机关组成人员提出法律案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大大提高他们提案进入审议程序的比例,中国的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可能会出现一个大的飞跃。
例如,在美国2013年发布的国别人权报告中,美国就批评新加坡对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互联网自由、结社自由施加过多的限制,也批评其长期存在的鞭刑制度。然而,经济学诺贝尔奖得主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对于这个观点并不认同,他认为经济发展与威权统治并没有必然关系,因为相反的例子也可以举出很多,因此他认为,我们不应把亚洲的韩国或新加坡的高经济增长作为威权主义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做得更好的证据。
《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5条就声明,固然,民族特性和地域特征的意义,以及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都必须要考虑,但是各个国家,不论其政治、经济和文化体系如何,都有义务促进和保护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这个有关生命权的条款也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关生命权的规定存在一个显著的区别。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是美国认为目前民主制运行相对较正常的国家,但它也仍然批评菲律宾政府机构实施了大量法外杀戮行为,对大量人权侵犯行为无法进行追究,并且腐败猖獗。由于政府间人权委员会起草过程比较秘密,其草案的内容也迟迟不能得到公开,很多非政府组织对此提出了严厉批评,甚至联合国人权高专也一度加入批评的行列。首先,两者都体现出很强的人权特殊主义倾向。
第4条有关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移徙工人以及脆弱和边缘化群体的权利是人权和基本自由不可转让、不可分开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的规定扩展了公约的规定。批评印度尼西亚限制宗教自由,限制部分叛乱地区和少数人宗教群体的言论自由,并且官员腐败也很严重。四、不能将立法内容与科学结论划等号 现在,认识中有一种倾向:在讨论科学立法时,将立法的内容与科学结论简单地划上了等号。
2013年10月30日,张德江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的立法工作会议上首次阐明了科学立法的目标和要求。立法内容的科学化与立法机关行使职权的方式具有密切关系。一是,应当由立法予以规定的权利有没有得到及时规定。规律是事物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
一个阶段是,改革开放至90年代初期:立法的重心由改革转向维护稳定。6、加强立法结构、语言、逻辑建设。
探索就重大争议条款进行单项表决的制度。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立法的程序民主决定立法内容的科学。这个表述是切中要害的。推进科学立法,实现立法决策活动的科学化,意义十分重大。
总体上看,这些年来,立法较为妥善地处理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比如,是否可以在每年的地方人大会议议程中留出机动时间,专门为代表团和一定数量的代表联名提出法规案提供程序保证。科学的态度是,既要准确预见改革中社会关系发展的现状和未来走向,用立法肯定改革经验成果,引领改革方向,又要理性认识和敬畏改革带来的社会关系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避免立法的草率盲动,该粗疏原则就粗疏原则,该为改革留下空间就为改革留下空间,使立法反映真实反映阶段性、相对性的规律和真理。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健全立法协调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各方面力量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立法中重大利益论证咨询机制,探索立法中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等等。
加强与各方面的联系沟通,解决好立法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所以,常委会的领导人也不能代替立法机关组成人员的意见,更不能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其他立法机关组成人员,对其他组成人员发号施令。
比如,一些口号性质、倡导性质、临时政策性质的法,就没有什么用,还有一些过度干预社会生活的类似木工、秘书、晾晒衣服方面的立法,也没有什么价值。对立法中的诸多问题确立量化标准,有助于立法的提案主体以及审议表决主体科学、全面、细致地考虑问题。
四是,承认和尊重宗教、民族等因素对立法的影响。在结构上,动辄设计总则、章甚至附则。当然,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为了使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需要使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加强立法逻辑建设需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注意立法逻辑与立法语言的关系。从法的形式看,宪法和法律的篇章结构最为系统严谨,因为它们所规范的内容是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全局或者某一领域的全局性事项,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系统性、严谨性的篇章结构形式。现在,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是,过于追求体例结构的完整,内容繁复,重复甚至照抄上位法的情况比较普遍。
这方面,上海市的地方性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制定是成功事例。张春生则认为,不宜将科学立法解读为法的内容的科学化,否则就等于将法律法规与科学结论划上了等号。
举例来说,宗教是不科学、反规律、反真理的,但却时常对立法起到支配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与推进国家法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相比,当前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一个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就是有的法律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
这里的科学立法是指立法内容的科学。一方面,立法研究关注不到立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或者即使关注到实践问题,但研究的成果与实践脱节。
有观点认为,民主立法是指立法内容要充分实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也就是说,民主立法是指立法内容的民主。实践中,有些法制定的成本很高,制定后虽然没有多少执法成本和守法成本,但法本身也没起什么作用,这样的法也谈不上有什么科学性。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从性质上说是政治领导。三是,赋予某一国家机关的某项权力,是否符合保障基本人权的需要。
为实现科学立法,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立法机关应当从不同的方面,对几十年来立法技术的成功经验与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系统的梳理总结,并加大力量,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深入研究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立法技术规律。这方面,尚有不少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制度的空间。
实践是认识的基础,科学立法既是一个理论课题,更是一个重要的实践课题。张德江委员长在前述地方立法工作会议上要求,进一步健全民主开放的立法工作机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张德江委员长在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提出:要科学严密地设计法律规范,能具体就尽量具体,能明确就尽量明确,努力使制定和修改的法律立得住、行得通、切实管用。
中国是一个有悠久历史文化传统的大国,风俗民情、文化传统等因素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很大影响,立法既不能回避又难以轻易改变这些历史遗留因素,如不能理性对待和处理,则可能使社会生活和立法均处于被动。二是,对立法中遇到的问题不急于做出规定,先组织力量进行专题研究,宁可立法速度慢一点,也要保证质量。我国长期处于改革阶段的实际,就决定了很多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具有不确定性、不稳定性,这在客观上增加了立法预见的困难,以及实现科学立法的困难。立法语言是立法技术的重要内容,一部高质量的法离不开好的立法语言甚至标点符号。
2014年7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提出,要准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平衡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在名称上,基本都冠以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等。
地方立法应当坚持有特色、解决问题、在本地方管用的原则,反对求大求全,盲目追求体系和体例结构的完整性。这是立法策略的一个重大转变,符合立法活动的基本规律。
由上可见,科学立法是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适应不断加强立法工作、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对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三是,对立法专题既要重视实证研究,也要重视基础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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